北京市税务局:7月征期热点问题
日期:2019.8.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9年7月)
发布时间:2019-08-12
1.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2.新设立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按照实际经营期还是按季度确定能否享受3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对于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季度中间成立,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如果一个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纳税人取得的火车票补票票面有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时注明补票票段的金额和手续费2元,请问手续费是否可以算在票价里抵扣进项?
答:提供国内铁路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在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9年7月)
发布时间:2019-08-12
1.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2.企业在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9年7月)
发布时间:2019-08-12
1.乘坐公交汽车取得的公交小票,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故公交小票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19年7月)
发布时间:2019-08-12
1.对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免征附加税的“月销售额”是指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规定,关于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口径变更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与增值税在优惠政策以及执行口径上保持一致。
2.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4.境外企业是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文和财税〔2019〕13号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
答:按相关政策规定,境外企业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不适用于财税〔2019〕13号文。
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19年7月)
发布时间:2019-08-12
1.北京是否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北京市的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 )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和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具体调整内容,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3. 单位雇佣的外籍员工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因此,单位雇佣外籍员工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2019年7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2
1.新办或注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还是按季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2.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3.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栏。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称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代表机构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按照现行营改增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征税或者免税政策规定执行。
2019年7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2
1.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分支机构符合小微企业优惠,但系统自动带出小型微利企业标识为否怎么办?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据此,申报系统规则已作调整,请关注。
2019年7月征期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2
1.小规模纳税人享受财税〔2019〕13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如何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答: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2.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019年7月征期非税收入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2
1.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笔代开发票金额未超过30万,代开发票时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免征两个附加的优惠吗?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如何申报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答: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价税合计金额后,系统根据代开发票的金额自动计算增值税税额和需要预缴的一税两费金额,并自动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一税两费优惠政策。在季度申报时,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的,纳税人应自行根据本季度销售额合计缴纳增值税情况如实申报缴纳两费。
2.2019年残联审核2018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间是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是哪天?
答:2019年度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9月30日。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