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契税计算依据
日期:2019-07-26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我司通过招拍挂获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合同标明宗地面积16.8814公顷,其中工业用地面积15.8508公顷,代征城市村道路用地1.0306公顷;土地出让金6488万元(不包含代征道路);后续手续中缴纳招拍挂交易费46万多(自然资源局交易中心),代征道路征地补偿费81万多(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费户),代征道路耕地开垦费69.5万(自然资源局一费制窗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232万(缴纳社保中心),请问缴纳契税的计算依据包含哪些?请具体给出明确答复,这几项费用是否包含?
答:1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