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企业如果发生还本销售的行为,请问还本销售发生的还本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日期:2018-04-13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企业如果发生还本销售的行为,请问还本销售发生的还本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凭证后附送何种合法单据?适用的政策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2、《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89〕国税所字第211号),最近,一些地区询问,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在财务、税收上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集体企业实行“还本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记帐,并按规定征收工商各税;企业“还本”的支出应用其自有资金解决,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减少利润。还是另外有其他的适用政策?
答: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还本销售应视同销售,做销售处理,相应的销售成本可以作为企业支出扣除。有关凭证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税前扣除凭据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