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税务:因为没搞清“视同销售”,最近上司又罚我面壁了!好没面子啊…
来源:北京延庆税务
日期:2019.9.2
唉!最近挺丢人的,说出来不好意思。上一个月上司交给我一项任务,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视同销售内容,可是我真的对这一块很蒙。比如,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吗?出租不动产免租期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服务处理?向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经过咨询老会计并把关,我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相信大家看完这一篇应该是门清了吧!各位纳税人,在实务中您是否遇到过上述问题呢?咱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情形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情形2.销售代销货物;
情形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情形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情形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情形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情形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情形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情形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情形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情形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销售额如何确定呢?
例:甲公司是一家工业生产企业,2019年8月,甲公司将5件自产的自动按摩椅无偿赠送给当地敬老院,已知最近时期甲公司销售的同类按摩椅平均销售价格为10000元/台;同行业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按摩椅的平均销售价格为8000元/台;甲公司每台按摩椅的生产成本为5000元/台。在确定5件自动按摩椅视同销售价格时,甲公司按每台按摩椅成本利润率为20%采用如下方法计算:
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5*5000*(1+20%)=30000元
那么,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关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甲公司应按照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其直接采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视同销售额的做法是错误的。
小编提醒: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在确定销售额时一定要注意先后顺序,切莫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方法哦~
三、实务中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情形1.出租不动产免租期不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情形2.符合规定条件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情形3.向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