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9年8月)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19年8月)

发布时间:2019-09-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