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申报/报告指引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日期:7月12日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通知
为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相关工作意见明确如下: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报告股权转让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履行报告义务。(详见下面的操作指引)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纳税)申报
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纳税)申报采取上门审核办理方式,请您仔细阅读《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告知单》,准备相关资料。
我们制作申报表填表说明,请您扫描二维码进行查看。
股权变更相关表格资料您可以到微信办税厅-表单下载-其他资料-股权转让。安卓手机用户可以直接扫描下载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2019年6月
扫描二维码查看资料,iOS用户只能浏览,安卓用户可浏览下载(详细见附件,税乎网已下载)
温馨提示
1.转让协议:转让比例、转让份额(待缴额和实缴额)、转让价格、支付日期、双方签字、签署日期。原件一式两份,应以个人名义申报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提供缴税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方之前有过受让请提供上次转让协议和银行转帐凭证等支付凭证(备注:股权转让款);原始出资的股东请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入资单等凭证。
3.变更过名称的被投资企业请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
4.《委托书》、《股东变更情况说明》请按照模板填写,不要更改格式。
网上操作指引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事先报告
操作方法
根据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北京登记注册企业”或“外阜登记注册企业”的不同类型,我们分别提供了网上报告和上门报告两种方式。
(一)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个人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的,可通过手机移动端、PC客户端进行网上报告,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报告。
1.手机移动端网上报告
使用微信“北京税务服务号”,点击“个人业务”——点击“自然人注册认证”——认证完成后点击“股权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2. PC客户端网上报告
请下载安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经过注册登记并实名认证后,直接通过“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录入”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二)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北京企业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是在北京登记注册的企业的,请直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点击进入“其他服务事项”,选择进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
(三)新股东(扣缴义务人))为外埠企业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是在外埠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应采取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报送纸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的方式。
企业(被投资企业)-事先报告
操作方法
被投资企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用一证通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点击进入“其他服务事项”,选择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
企业(被投资企业)-事后报告
操作方法
被投资企业在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次月15日内,直接通过使用一证通登陆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点击进入“其他服务事项”,选择进入“个人股东/股权变动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注意需要上传电子资料。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
一、政策规定
(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六)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七)以股权抵偿债务;
(八)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九)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二、报送资料
新股东(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各两份。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老股东(纳税人)
老股东(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各两份。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报送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继承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应根据情形分别报送: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将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的公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的,报送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
2.公司(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认股书、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应提供相关税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报送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注: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阅读完指引,您需要个人股权转让预约可以直接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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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上面提及的二维码获取的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如下:
目录
一、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告知单
二、股权转让备案资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1、股东变更情况说明模板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略,见附件)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
4、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
三、股权转让申报资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1、授权委托书模板
2、股权转让协议要素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
4、XXX公司股东会决议模板
5、自行申报表(略,见附件)
6、扣缴申报表(略,见附件)
四、申报表填写模板(略,见附件)
附件
一、股权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告知单
股权转让网上自行备案 | 被投资企业: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进行事先报告。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报告”进行事后报告。(上传的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需要所有原股东签字) | ||
法人股东网上报告: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完成相关内容的填写 | |||
自然人股东网上报告:手机端使用微信“北京税务服务号”,点击“个人业务”—点击“自然人注册认证”—认证完成后点击“股权报告”功能进行网上报告操作。或下载安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经过注册登记,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进行网上报告操作 | |||
股权转让报告事项需提交纸质资料(如已网上提交,无需再提交) |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注:所有转让方各填一份、所有受让方各填一份,转让方投资额为转让前金额,受让方投资额为受让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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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一式两份) | |||
3、《变更情况说明》 | |||
4、《被投资企业变动情况报告表》 | |||
申报(扣缴)税款所需资料 |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提供:(见填表说明) | 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提供:(见填表说明) |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一式两份)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一式两份)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一式两份) | ||
所需资料(原件须出示,留存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详见提醒事项第2条) | |||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转让协议包括内容:转让股份份额、转让价格、付款时间、双方签字、签署时间) | |||
□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 |||
□被投资企业转让前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 |||
□验资报告(入资单)(原始出资)或上次受让的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回执等证明原值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全部待缴的除外) | |||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需转让双方本人签字,转让双方为公司的加盖其公章) | |||
□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受让方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 |||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 |||
□本次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的,相关税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本次股转所缴纳个税的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已经解缴税款的出示) | |||
计税依据偏低且有正当理由应提交资料 | □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 | ||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提交) | |||
□离婚证以及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等能够证明股权分割的材料(离婚析产不能提供转让合同(协议)、结婚证的)的原件和复印件 | |||
□户口本或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出示) | |||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股权转让给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出示 | |||
□能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 |||
特定情形 |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以上,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 ||
被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额实缴的,应提交全部股东签字并经被投资企业确认的出资情况和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 |||
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并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中分期缴税条件的) |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条件的) | |||
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汇率中间价(收入或原值涉及外币结算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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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报送资料要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确保真实性、合法性。 | ||
2、复印件上需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受让方是非自然人的需要加盖非自然人公章。 | |||
3、转让方、受让方报送申报资料为外文原件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注明“此件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 | |||
4、建议在办理前扫描左侧二维码可以查看详细指引并进行“股权转让纳税信息”的填写 | |||
备注: 建议您在办理申报手续时携带此清单。 |
二、股权转让备案资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1、股东变更情况说明模板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为了公司发展需要,XX公司全体股东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股权变更决议,现就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如下(本说明中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变更前股权结构
变更前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股东结构为:股东XXX,认缴出资总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XX%。其中实缴 万元,待缴 万元;
(涉及多个股东的,按以上格式填写)。
二、股权变更情况
将原股东XXX持有的XX公司的XX%的股权以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XXX,其中:转让的股权中有实缴部分 万元,待缴部分 万元,实际收到转让价款 万元。
(涉及多个股东变更的,按以上格式填写)。
三、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变更后股东结构为:股东XXX,认缴出资总额为 万元,占注册资金的XX%。其中实缴 万元,待缴 万元;
(涉及多个股东的,按以上格式填写)。
全体原股东签字: 全体新股东签字:
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略,见附件)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扣缴义务人)
被投资 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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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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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姓名/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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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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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有效联系地址/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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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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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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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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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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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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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前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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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后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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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情况 |
协议转让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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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现金 |
实物 |
有价证券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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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原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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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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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份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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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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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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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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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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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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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签章 |
我声明,此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保证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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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事项的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报告义务时使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受理部门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3.协议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4.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5.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其他: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8.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
9.净资产份额=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金额×股东转让股权比例。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股东认缴未出资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个人的实收资本以及个人可参与分配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确定净资产份额。
10.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
1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2.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无需填写。
13.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对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
4、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
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事项的被投资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报告义务时使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被投资企业一份。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董事会/股东会时间:是指本次股权转让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开时间。
3.净资产: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上月末净资产金额。
4.土地房产等资产比例: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如果资产类型较多,可以附明细表进行详细说明)
5.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6.协议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7.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股权转让申报资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1、授权委托书模板
授权委托书
朝阳区税务局 税务所:
兹委托_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_全权代理转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_与受让方名称(证件号码: )_关于被投资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 )的个人股权转让事宜中()股权备案、()自行申报、()代扣代缴申报事项。
代理人基本情况:
代理人:
姓名:____性别:__ 年龄: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权限:提交涉税资料、接受问询核实、签收法律文书、办理相关备案或纳税申报等有关权利。
代理人(签字):______
委托人(转让人签字):____
委托人(受让人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备注:1、被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即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备案事项的,在“()股权备案”划“√”,请在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事项时同时提供股权转让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2、代理转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事项的,请在“()自行申报”划“√”;代理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申报缴税事项的,请在“()代扣代缴申报”划“√”。此项为必填的单选项。
3、受让方为自然人时,填写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企业时,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识别号。
4、签字处均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2、股权转让协议要素
股权协议要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转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境内联系地址;
受让方:姓名或企业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内联系地址或企业注册地址;
个人总持股比例:
转让的股权比例:
转让股份份额(认缴总额、其中实缴金额、待缴金额):
转让价格:
付款时间(涉及转账需确认付款时间)
双方签字:
签署时间:
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办理时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2、签字必须为本人亲笔签署。
3、签署时间:(以工商协议签署时间为准)
4、受让方为法人企业时签字位置需要盖章。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表
被投资 企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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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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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姓名/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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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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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有效联系地址/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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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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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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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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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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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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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前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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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后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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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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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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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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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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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 情况 |
协议转让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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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现金 |
实物 |
有价证券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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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原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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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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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份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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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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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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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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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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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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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受理意见: 受理人: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受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事项时使用。
二、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受理部门留存。
三、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
2.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3.协议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4.实物: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价值,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5.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6.其他:是指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价值。
7.股权原值:是指获取股权转让协议中发生交易的全部股权所支付的价款以及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8.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
9.净资产份额=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金额×股东转让股权比例。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为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股东认缴未出资的,根据资产负债表中个人的实收资本以及个人可参与分配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确定净资产份额。
10.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
1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2.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无需填写。
13.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情形列举。对于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需填写。
14.受理意见:各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情况等内容。
4、XXX公司股东会决议模板
XXX公司股东会决议
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召开第X届第X次股东会议,会议应到X人,实到X人,参加会议的股东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XX持有XXX公司X%的股权,认缴金额X万元,其中实缴金额X万元,待缴金额X万元。
XX持有XXX公司X%的股权,认缴金额X万元,其中实缴金额X万元,待缴金额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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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待缴出资参与分取红利/待缴出资不参与分取红利(二选一)。
(全体原股东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备注】
被投资企业同时存在实缴出资和待缴出资时提供该决议。
5、自行申报表(略,见附件)
6、扣缴申报表(略,见附件)
四、申报表填写模板(略,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