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财税字【1995】48号!房开商新建商品房自用3年后,再售出土地增值税是按转让旧房处理还是新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开商新建商品房自用3年后,再售出土地增值税是按转让旧房处理还是新房预缴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4-08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现开发建设一商业项目,政府要求我公司自持3年后方可出售。请问我公司自持3年后销售,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时,所销售的原自持房屋,是按照转让旧房处理,还是按销售新房处理?自持的意思是,根据政府要求,自己持有自用经营一段时间,待3年以后才能对外销售。期间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或者“固定资产科目”,销售时,对应成本再由上述科目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但问题是,我销售时,土地增值税是按新房(新建商品房)缴纳还是按转让旧房来计算?

    由于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1995】48号,旧房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具体规定,所以请贵州省税务局给予符合贵州省规定的告知。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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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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