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实行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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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实行新收入准则的税会差异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企业从事整车零售业务,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包含售后1 年期的免费保修服务。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对于提供的免费保修服务,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不同车型的平均保修率,以此为依据确认免费保修服务金额。对于尚未发生的免费保修服务不确认收入,作为合同负债核算。企业所得税如何确认收入,是以收取价款的全额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将预估的免费保修服务收入减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到企业销售整车的价格可以准确的计量,而以后年度提供保修服务的履约义务,从本质分析属于企业的或有支出,在销售整车时未实际发生,不能准确计量,因此对于企业根据经验值计算出的免费保修服务支出不得从收入中减除,企业应先按销售整车全额确认收入,以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保修支出时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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