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永续债税务处理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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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永续债税务处理的衔接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4 号,以下简称64 号公告)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行并付息的永续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57 号,以下简称57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对于投资方2019 年1 月1 日前取得永续债利息的,由于税收规定不明确,投资方可以参照发行方的会计处理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即: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金融负债的,投资方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对于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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