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企业自行发行永续债的税务处理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企业自行发行永续债的税务处理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企业自行向关联企业发行未约定固定偿还期限的永续债,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能否按照64 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答:64 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其第六条所规定的部门或协会所发行的永续债,不包括企业自行发行的永续债,因此企业自行发行的永续债不得适用64 号公告。按照57 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对于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要视发行方的会计处理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按金融工具核算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发行方将永续债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且其分配的利息小于累计留存收益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