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证券公司购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税法上的利息收入,应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还是按会计核算确认利息收入的时点确认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次级债取得的利息属于利息收入,应将取得收款权利的时点,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应付利息的日期作为确认收入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