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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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以前年度调增的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在实缴年度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某公司2018 年度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工会经费66 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243 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票据。该公司以前年度无工会,2018 年成立工会组织,将以前年度计提金额一次性转入公司工会。经核实:(1)以前年度提而未缴的工会经费已在当年度调增,且每年的计提金额不超过扣除限额;(2)2018 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66 万元。

问:2018 年拨缴数大于当年计提数的177 万元(243-66)能否调减201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如企业按照《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应履行补缴以前年度未成立工会时工会经费的义务,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2018年度拨缴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会经费可以追补扣除在以前年度;如企业不承担补缴以前年度工会经费的义务,则企业2018 年缴纳的超过当年扣除标准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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