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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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某企业在2018 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 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以下简称15 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 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 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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