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向境外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某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费用,合同约定境外企业不承担境内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按照收到的实际收入即不含税的金额开具发票,请问企业承担的相应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如果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下统称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境内企业支出包含代扣代缴税费,境内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税费实为境内企业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款项,因此允许境内企业将这部分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境外企业开具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境内企业的此笔支出应为不含税支出,境内企业负担的税费从性质和根源分析不属于其应承担的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