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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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是否必须逐年延续弥补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某企业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发生亏损,2014 至2017年均盈利但未弥补该亏损。2018 年度盈利,企业能否用2018 年度实现的盈利直接弥补2013 年度亏损?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明确: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逐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该企业应按规定逐年弥补2013年度亏损,即用2014 至2017 年度盈利逐年弥补2013 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2018 年度实现的盈利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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