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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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 月1 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 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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