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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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享受加速折旧的研发用仪器设备加计扣除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如果企业2018 年购入了价值400 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 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 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8 年度一次性扣除400 万元。企业2018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4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400 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40 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400 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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