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北京市税务局:获利年度在先,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在后享受优惠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如果企业2017 年度已经获利,但是2018 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企业2017 年已经获利,但是2018 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需要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2018 年起享受“一免三减半”的优惠。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