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因被投资企业破产而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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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因被投资企业破产而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时点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被投资企业破产,在2017 年度完成清算,但在2018 年2 月才取得注销文件,投资企业在2017 年会计上作投资损失处理,该笔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被投资企业完成清算的2017 年度,还是在依法完成注销的2018 年度?

答:按照25 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未规定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只规定应提供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将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在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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