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捆绑(打包)资产损失确认问题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 25 号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上述“不同类别的资产”如何进行界定?区分不同类别的标准是什么?比如债权类资产与固定资产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因不同原因形成的债权类资产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
答:资产的类别按2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按照25 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因此,企业将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组合在一起,采取捆绑(打包)转让的可以适用25 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不同原因形成的债权性资产属于同一类资产,将不同原因形成的债权性资产组合在一起,采取捆绑(打包)转让的不可以适用25 号公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