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1-12-06 09:30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大兴区税务局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如您单位存在符合以下政策的员工,请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1)如您单位有外籍员工且预扣预缴阶段预判为居民纳税人进行申报,请您告知其于年度终了重新判定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如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请于1月15日前至办税服务厅进行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2)如您单位有员工被派往境外工作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请于2月2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外派人员相关资料。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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