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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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1-09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如果建筑类服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方法确认了收入,需要在确认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未预收货款、也未进行竣工结算,也符合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条件吗?有具体的法规条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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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1-10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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