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征期热点和每月热点汇编(20200114)
日期:2020.1.14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 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2.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2019年12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 一般纳税人企业开具形式发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票收入”的对应列次。
2.2019年已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0年如继续享受该政策,是否需要重新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2019年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在当年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
3. 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回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系统获取到的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二、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
4.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有了“发票不抵扣勾选”的模块,是否可以直接进行不抵扣勾选?在申报纳税时是否还需要采集此部分不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选择了“发票不抵扣勾选”后在申报纳税时不需要采集此部分不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如在“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进行了不抵扣勾选,则该发票在以后属期也不能再进行抵扣。
5.征期内申报未缴款是否能在作废(解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撤销签名,再撤销勾选?
答:可以在征期内申报未缴款并作废(解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撤销签名,再撤销勾选。
2019年12月征期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今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填报,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2019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在领取工资薪金时享受,您需要先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并在单位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前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才能在今年剩余月份补充享受2019年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时间上来不及,您也可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9年12月)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2018 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8 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对于2018 年新获利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2019 年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
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9年12月)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企业在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发现进项勾选有错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是否支持调整勾选认证数据?
答:出现您所说的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发现进项勾选有错误情况时,如果你企业满足条件可以使用“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调整进项抵扣认证数据。申请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企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
(2)平台获取到的需回退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3)在回退属期的申报期内。
2.成品油生产企业进行成品油票据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成品油票据认证勾选即认证;二、成品油票据认证操作期为:当期已申报结束或征期结束后(以谁在前作为幵始时间)至下期申报当天或征期结束当天(以谁在前作为终止时间)为可操作期间;三、平台可获取消费税申报结果信息,来判断本次认证数据是否归属为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若在征期内已申报,平台转换税款所属期(消费税),本次认证的票据将回退,下期进行重新勾选认证;若征期内未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尊敬的纳税人,目前尚未从征管系统中获取到您的申报结果,请您再次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若获取申报结果异常失败,则提示企业“尊敬的纳税人,获取征管系统申报结果异常,请您确认是否已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提示纳税人需要确认是否完成本期消费税申报工作后,系统提示:(一)若选择“已完成申报”,系统会提示企业“本次认证不成功,您需在下一期重新进行勾选认证”;(二)若选择“未完成申报”,系统将提示“本次认证成功”;四、认证成功后,请前往“成品油认证统计”功能查询认证统计情况,可自行打印或导出认证明细数据;
3.发票下载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发票下载功能向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开放; 2、纳税人可在此功能查询或申请下载本企业开具的和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
4.成品油认证统计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统计报表中包含当期税款所属期(消费税)勾选认证的所有数据; 2、统计报表准实时更新,具体请参看报表更新时间; 3、报表统计数据不含认证后变为异常(失控、红字)的票据。
5.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哪些企业开放?
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扩大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使用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使用该平台。
6.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能否查询到销货清单信息?
答:销货清单目前无法查询。
7.进项发票查询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本平台提供近期、未到勾选日期(还未到认证抵扣期的发票)、出口转内销发票的发票查询功能; 2、查询出的结果,包含发票基本信息以及发票勾选认证情况; 3、销方离线开具的发票,在本平台无法查询到,在销方上传发票至税务局端后,方可体现在本平台中; 4、若上述情况均不存在,仍然查询不到该张发票,首先确认是否为增值税发票,在全国发票查验平台中查询发票是否存在。
8.纳税人为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类型企业,该如何认证发票?
答: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企业可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
9.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转登记纳税人有哪些控制?
答:1、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选择确认; 2、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10.“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可以勾选的发票数据有哪些?勾选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且尚未完成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办退税专用发票除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发票状态、管理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的发票,已作废、已红冲、已失控等异常发票或管理状态非正常的发票不在勾选范围之内; 2、已超过抵扣时限但税局已审核通过的发票(逾期发票)。 勾选时注意事项: 1、请关注抵扣勾选功能界面的当前税款所属期和申报截至日期,您勾选的发票将归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2、异常发票(发票状态为已作废、已失控、已红冲等,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不能进行勾选操作; 3、对于勾选为抵扣的发票,默认是全额抵扣,如实际情况为不全额申报抵扣,您可自行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已勾选的发票,支持撤销勾选; 4、每个税款所属期可以进行多次勾选与撤销勾选操作; 5、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勾选为抵扣,并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再次勾选时将属于当前税款所属期; 6、抵扣勾选统计功能支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勾选数据的统计,并支持对历史属期统计数据的查询及认证明细数据的导出; 7、在申报期内,在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系统将锁定当期的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 8、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您需要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操作; 9、如已取得的发票在发票抵扣勾选时查询不到,请前往进项发票查询模块进行查询核实。
11.哪些数据可以做为成品油经销企业购进数据/成品油生产企业票据认证的依据?
答:1、发票状态为正常的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缴款书数据
12.企业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者对方开错作废了,该怎么处理?如果企业要是通过平台勾选后,做了确认也做过申报抵扣了,又该怎么处理?
答:在发票逬行确认签名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在申报抵扣后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13.纳税人登录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时提示输入密码错误,如何处理?
答:1、纳税人只能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本平台,使用平台时,只能插入一个税控盘设备,不能同时插入其他设备; 2、输入的金税盘或税控盘中的8位密码是盘中证书口令(不同于各省市局网厅登录时的CA证书密码); 3、忘记证书密码,需联系当地税控设备盘的技术服务单位; 4、连续7次输错密码导致税控设备盘被锁住的,需携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置密码或重签证书。
14.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仅有查询功能,无法看到勾选提交等功能页面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答:1、请确认您是否为转登记纳税人,且当前为转登记日的下期; 2、请确认您是否是转登记纳税人转为了一般纳税人,但还未到生效日期; 3、请查看本企业档案信息确认您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19年12月)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12月份补充享受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明年想继续享受该怎么办?
答:如果您已填报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即便您没有进行上述操作,系统将在明年继续按您填报情况自动为您办理扣除。
2.2019年通过填写电子模板方式报送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要修改明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相关信息,该怎么办?
答:为便于您更便捷、准确享受政策,我们推荐您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登录税务局官方网站,对您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修改;前期您填报的信息已经预填并可通过上述渠道查看。您也可以将前期电子模板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打印出来,修改并签字后交给单位,单位可据此为您办理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
非税收入热点问题(2019年12月)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可以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019年12月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请问企业每年缴纳车船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在网上申报吗?
答: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纳税人可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或者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2.除了保险公司代收,可以去税务机关缴纳私车车船税吗?能在网上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个人及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任一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场所申报缴纳车船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到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船税。个人暂不可以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