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各级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联系方式变更的公告

302022-09-30

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332号,邮编225000,举报电话0514-89333541。
二、国家税务总局宝应县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宝应县宝应大道8号,邮编225800,举报电话0514...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关于日常税费服务事项全市通办的通告

302022-09-3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切实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从2022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日常税费服务事项全市通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苏政发〔2022〕1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02022-09-3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的通告

302022-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现将我省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关于疫情防

302022-09-30

一、2022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
二、在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响的,税务机关以“不见面...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302022-09-30

根据《关于明确2021年下半年及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社险管函【2021】6号)规定,现将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苏社险管函【2021】6号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明确202

302022-09-30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明确2021年下半年及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苏社险管函【2021】6号
全文有效
2021.12.17...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南京切换上线

302022-09-30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和江苏省税务局的安排,2021年8月1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将在南京切换上线,为平稳做好上线后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工作,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要求,现就8月份系统切换上线后社...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受理涉税上门检举等事项的通告

302022-09-30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尽可能阻断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税检举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

苏税办函〔2021〕37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302022-09-30

一、全省2021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5日。
二、在全省办税服务场所(含自助办税设备)办理实名认证事项的,暂不进行“刷脸”验证。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实际生产经营受影...

苏税办函〔2021〕3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工作的

302022-09-30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办理便利有序稳定,省局全面梳理了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江苏税务”App、社保费“网上办”“掌上办”、出口退税“网上办”等“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事项,形成了...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

302022-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票种及票样公告如下:
一、发票票种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成立的公告

302022-09-30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承担数据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制度规定的实施工作;承担省局下发风险应对任务的整合和推送;承担本系统税费风险模型构建、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关于暂停接待来访检举的公告

302022-09-30

为全面落实疫情联防联控要求,有效防范交叉感染风险,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宿迁市疫情状况和省税务局防控安排,即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暂时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南京市江宁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暂停对外开放的通

302022-09-30

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为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及交叉感染风险,自2021年8月3日起,南京市江宁区、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暂停对外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友情提示

302022-09-30

二、“个人所得税”APP (详见附件2)
三、“江苏税务”APP (详见附件3)
四、社保费“网上办”“掌上办”(详见附件4,具体缴费事项及渠道见各地相应提示公告 )
五、出口退税“网上办”(详见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二阶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的通知

302022-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9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开展第二阶段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全市通办涉税事项的公告

302022-09-30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防控新冠疫情,更好地平衡各办税厅人流量,防止人员聚集,现明确80项常用涉税事项为全市通办事项,纳税人可以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

302022-09-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各级税务局“三定”规定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对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派出机构名称进行变更。现就有关...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淮安市2021年下半年社保费缴费档次执行

302022-09-30

根据上级通知,因2021年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尚未正式公布,现将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口径告知如下:
2021年7月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灵活就业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302022-09-30

1.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共分12个档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
缴费基数档次见下表(单位:元):...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社

302022-09-30

1.2021年7月20日18时至2021年8月10日24时,暂停办理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停保等业务;暂停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类及退休审批、失业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补贴类、就业失...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征

302022-09-3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302022-09-30

为做好2020年度同期资料准备及报送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区2021年社保

302022-09-30

一、2021年7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二、2021年7月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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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期为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所涉及的月份(按整月计算,即1-2月份),并将免征保障金提前到2019年度先行实施。(江阴、宜兴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