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税务局: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多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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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28号

案件名称 南通***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经现场查证你单位数据博世商业普及版(V10.05版)和对库存车辆的盘点,2021年,你单位在销售电动三轮车、电瓶三轮车等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收款方式取得销售收入未入账,隐匿营业收入1221415.92元、少计销项税额158784.08元。 结合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计算,截止2022年3月,你单位期末留抵税额调整为158541.75 元,实际可申请退税158541.75 元。 2022年4月12日,你单位已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317325.83元,多退158784.08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 2.你单位购销合同按商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本次查补的2021年1-12月商品销售收入,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合计1221415.92×40%×0.3‰=146.60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通***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Y8TQJ3C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8TQJ3C

法人证件号码 3****************4

法人姓名 杨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印花税的偷税行为,处多退增值税、少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6-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6-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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